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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丽江市人民医院便携式人体成份分析仪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6-03-25 浏览次数:17

2026年度@丽江市人民医院便携式人体成份分析仪采购项目

一、采购条件

“丽江市人民医院便携式人体成份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己具备采购条件,受丽江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具备实施本项目能力,满足资格条件的响应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Z2600335B060027;

2.项目名称:丽江市人民医院便携式人体成份分析仪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15万元;

5.采购需求:丽江市人民医院便携式人体成份分析仪采购;采购清单:

标段序号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限价单价(万元)合计限价(万元)

11否便携式人体成份分析仪1套15.0015.00

注:▲(1)本项目共设1个标段,供应商可对上述1个标段申请谈判,供应商必

须对所投标段内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2)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3)不接受进口产品。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之日止。

7.交货期: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按规范安装调试完毕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历天内。

9.项目实施地点:丽江市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满足以下要求: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①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前述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

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申请人须提供2023年或2024年任意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资料(至少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可提供内部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若成立时间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满1年的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②申请人须提供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无需针对本项目或本项目采购人)。

备注:以上①-

②项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1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

①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5年06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

②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若成立时间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2个月的,提供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或纳税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①-

③项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

1.4.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

①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5年06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

②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若成立时间至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2个月的,提供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或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①-

③项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任意一种证明材料。

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表;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凭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

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及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一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注:如若申请人认为投标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或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6年03月25日至2026年03月31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

线上获取: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获取文件时间内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及报名费公对公转账付款凭证、开票信息(如有)在规定的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内发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同时电话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3.售价:人民币400.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获取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

得参与本次谈判。

五、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云南丽江市。

3.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六、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注:报名前邮箱发送(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获取登记表


联 系 人: 刘 永 旺 13521355589


邮 箱:zb0028@126.com